一、登記對象
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管轄范圍內,商事登記名稱中含有“稅務師事務所”字樣的機構(以下簡稱為稅務師事務所)。
二、登記條件
稅務師事務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責任制組織形式的,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伙人或者股東由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擔任,其中稅務師占比應高于百分之五十;
(二)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注冊會計師、律師不能同時在兩家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擔任合伙人、股東或者從業;
(四)稅務師事務所字號不得與已經行政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字號重復。合伙制稅務師事務所分為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分所的負責人應當由總所的合伙人或者股東擔任。
三、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流程
(一)提交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向所在區國家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提交下列材料:
1.《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附件1);
2.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受理
受理部門應對稅務師事務所提交的《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受理,提交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市注稅中心)。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三)公示
市注稅中心將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職業資格人員等有關信息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發證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和公示期內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實的,予以行政登記,頒發《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自受理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公告
市注稅中心將取得《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相關信息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網站、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網等進行公告。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調查確不符合行政登記條件的,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并在上述三個網站進行公告。
市注稅中心將頒發《登記證書》的《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報送國家稅務總局,抄送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出具《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不予登記通知書》的,各受理部門將有關材料抄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四、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的名稱、組織形式、經營場所、合伙人或者股東、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辦理工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行政登記,向受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附件2);(二)原《登記證書》;
(三)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市注稅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稅務師事務所變更行政登記,程序比照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流程中的受理、發證、公告、報送執行。
五、稅務師事務所終止行政登記流程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應當辦理終止行政登記,向受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
(二)《登記證書》。
稅務師事務所終止情形屬實的,市注稅中心予以終止行政登記,收回《登記證書》,程序比照行政登記流程中的受理、公告、報送執行。
稅務師事務所注銷工商登記前未辦理終止行政登記的,市注稅中心公告宣布行政登記失效。
六、附件:相關文書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表》
(二)《稅務師事務所變更/終止行政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