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稅協發【2008】24號《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費交納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按照有關規定被本會批準入會的會員,均應依照本辦法交納會費。
會費分為個人會員會費和團體會員會費;個人會員會費分為執業會員會費和非執業會員會費。
第三條 會費按年度收取。
第四條 個人會員按下列標準交納會費;
(一)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800元;
(二)非執業會員每人每年交納會費50元。
第五條 團體會員會費應按事務所當年取得的全部經營收入總額,實行交納會費的比例超額遞減的辦法。即:1、年度經營收入在3000萬(含)以下的按1%交納;2、年經營收入超過了3000萬至5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8%交納;3、年度經營收入超過5000萬至8000萬元(含)的部分按0.6%交納;4、年度經營收入超過8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第六條 本市事務所在外地取得的收入(不含分支機構)應計入計算交納會費的基數;外地事務所在京分支機構應以在本市取得的全部收入計算交納會費。
第七條 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的當年會費應于次年2月底前交納完畢。
其中執業個人會員的會費由所在稅務師事務所代收代交。
第八條 團體會員交納會費時,應附送事務所當年的財務會計報表及經稅務機關受理的與經營有關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
第九條 按規定交納會費是每個會員應盡的義務,對隨意拖欠或不如實計算繳納會費的,將依照有關規定視具體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年檢不予通過、取消會員資格并建議行政部門注銷執業資格的處罰。
第十條 會費用于協會《章程》規定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各項開支,包括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專項工作會以及行業宣傳、業務交流、會刊發行,教育培訓,信息化建設,外事交往和辦事機構所需的正常經費。
第十一條 市協會應定期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在會計年度結算后,依照《章程》有關規定將年度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