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注冊稅務師年檢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我市2010年度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11年6月1日至8月31日;年檢年度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檢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1、6月1日至6月15日為各所自檢自查階段;
2、6月16日至6月30日為各所上報年檢材料階段;
3、7月1日至8月30日為管理中心與協會書面年檢材料審核和組織實地抽查階段;
4、9月1日至9月15日為總結整改階段。
二、年檢對象
年檢對象為2010年12月31日在冊的事務所(包括分所)和執業(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三、年檢內容
對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執業資質、執業行為和遵循業務規程、執業準則以及遵守協會章程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
(一)、事務所年檢項目
1、執業質量
(1)是否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業務約定書填寫是否完全;
(2)是否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記錄是否清晰;
(3)業務工作底稿是否建立三級復核制度,復核是否規范;
(4)鑒證報告內容是否完整、規范;
(5)鑒證報告是否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是否流于形式;
(6)是否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7)是否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8)業務檔案資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9)有無隱瞞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10)有無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2、執業資格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是否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有無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4)事項變更是否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分所設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6)是否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3、其他方面
(1) 有無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有無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是否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有無偷稅行為;
(4)是否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5)是否按規定時間、要求填報行業報表;
.(6)有無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
(7)有無故意隱瞞事務所收入少交或長期拖延應該繳納的會費;
(8)是否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金;
(9)《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中要求的其他項目。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
1.有無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有無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有無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4.有無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
5. 是否有不良執業記錄;
6. 是否在規定期限內參加年檢。
7. 是否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的處罰記錄。
8.有無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9.是否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
10.是否按時交納會費。
11.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中要求的其他項目。
四、年檢報送材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附件一);
2.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師事務所人員情況表》(附件一)(含電子版);
4.2010年度財務報表。
5. 2010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6.會員年檢登記表(附件二)
7.2010年度行業報表(表1、表2、表4、表5)未按時填報的《說明》(需填報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見附件三)
(二)執業(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一);
2.《非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一)
3.注冊稅務師資格(注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會員年檢登記表(附件二)
五、年檢方式與程序
(一) 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檢
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于6月1日至6月15日進行自檢,如實填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申報材料,事務所負責人應對申報材料內容予以審查、簽署意見并簽字,事務所加蓋公章;自檢結束后,事務所應將年檢要求報送的材料(包括年檢登記表、執業證和會員證及有關電子版材料等)分別報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稅務師事務所以外的非執業注冊稅務師持注冊稅務師相關證件直接到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進行年檢。
(二)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審驗和實地抽查
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根據平時掌握的情況,并依據有關文件分別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對部分事務所聯合進行實地抽查。必要時由市國、地稅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事務所出具的鑒證報告質量進行專項檢查和評估。
實地抽查重點對象為平時管理和執業中存在問題較多的事務所,以及近兩年隨意不按規定時間上報報表、報表數字不真實、不準確、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事務所。
(三)年檢結果的使用
對年檢中未發現問題的給予通過,在《稅務師事務所年檢登記表》和《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中簽署年檢意見,在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及注冊稅務師執業證(資格證)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對年檢中發現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存在年檢所列項目問題的,依據有關文件分別作出:年檢不予通過,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執業;事務所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或問題較嚴重的,不予執業備案,收回(注銷)執業證;注冊稅務師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注冊稅務師問題較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年檢結果以文件形式發送各級國、地稅稅務機關,同時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六、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開展檢查。開展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檢查,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維護注冊稅務師行業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提高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執業質量和職業素質的重要手段,各稅務師事務所要高度重視,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準備、如實填寫、按時上報有關資料,確保檢查工作有序順利開展。
(二)加強學習,提高年檢工作水平。各事務所要認真組織參加年檢工作的人員學習本“通知”精神及有關文件,熟悉相關業務政策規定,確實掌握年檢工作內容、程序、方法、要求。
(三)突出重點,確保質量。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四)2010年度行業報表未按時上報的稅務師事務所填寫《說明表》報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有關事務所名單見附件三)。
(五)年檢期間暫停辦理新所設立、注冊稅務師轉所、轉籍。
年檢應報送的表格,請在“北京注冊稅務師”網上下載。
聯系人:薛焱 韓旭
聯系電話:8882 5575
附件:一、管理中心年檢登記表(點擊可下載)
二、會員年檢登記表(點擊可下載)
三、2010年度行業報表未按時上報稅務師事務所名單及《說明表》(點擊可下載)
20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