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zhí)業(yè)違規(guī)懲戒實施辦法》已經二屆八次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現予頒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望遵照執(zhí)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
執(zhí)業(yè)違規(guī)懲戒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業(yè)管理,促進和保障會員依法執(zhí)業(yè)權利,規(guī)范執(zhí)業(yè)違規(guī)懲戒行為,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zhí)業(yè)違規(guī)行為懲戒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會員執(zhí)業(yè)違規(guī)行為實施行業(yè)懲戒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違規(guī)行為實施懲戒,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原則,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保障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規(guī)范得到貫徹執(zhí)行。
第四條協會秘書處負責懲戒綜合管理工作。秘書處辦公室負責懲戒日常事務,具體工作職責是:
(一) 受理投訴或接受有關部門轉辦的投訴案件。
(二) 組織懲戒案件審議會議,制作會議記錄。
(三) 懲戒案件立案登記、督辦和歸檔工作。
(四) 對上級部門或相關部門轉辦、移送的投訴案件,辦理移交手續(xù)。
(五) 與懲戒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辦理管轄范圍內的懲戒工作。
第二章 日常查處程序和決定
第六條 協會秘書處各工作職能部門直接查處違規(guī)行為,應當在組織調查后,向辦公室提交調查報告并填寫《查處違規(guī)案件登記表》(附件一)。辦公室對《查處違規(guī)案件登記表》進行登記編號后,連同調查報告報送秘書長。
調查報告主要內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調查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處理建議等內容。對建議給予懲戒的,應同時制作《懲戒事項告知書》(附件二),《懲戒事項告知書》主要內容:初步認定當事人的違規(guī)事實、擬作出的懲戒種類、理由及依據,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第七條 秘書長對《查處違規(guī)案件登記表》等資料進行審查,簽署意見后報會長審批。
第八條 對無需懲戒的案件,經會長審批結案。案件承辦部門立卷,辦公室存檔。
第九條 應當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道歉、通報批評、公開曝光、提請稅務機關暫停其執(zhí)業(yè)、限期改正等懲戒的,懲戒決定須經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 應當給予取消會員資格并公告懲戒的,同時提請稅務機關注銷執(zhí)業(yè)資格的案件,懲戒決定須經稅協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確認會員有違規(guī)行為的,作出懲戒決定。
(二)確認會員違規(guī)事實不成立或情節(jié)輕微,作出撤銷案件或不予懲戒的決定。
第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作出懲戒決定,至少應有三分之二的人員出席,決定應由出席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十三條懲戒種類為談話提醒等口頭形式的,秘書長指定有關人員負責。談話時,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談話內容應當記錄在案。
懲戒種類為通報批評、公開曝光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起草相關文件,經會長批準后在稅協網站發(fā)布。
懲戒種類為提請稅務機關暫停團體會員執(zhí)業(yè)、限期改正或暫停個人會員執(zhí)業(yè)、限期改正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起草提請報告,經會長批準后向本市稅務機關報送。
應當提請稅務機關注銷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執(zhí)業(yè)資格的,由案件承辦部門起草提請報告,經會長簽字并報經中稅協同意后向本市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懲戒決定通過后,案件承辦部門制作《懲戒決定書》(附件三)。《懲戒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被懲戒會員是個人會員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地址、注冊稅務師證書號碼及其所在事務所的名稱;被懲戒會員是團體會員的,寫明事務所名稱和辦公地址;
(二)違規(guī)事實;
(三)懲戒結論和依據;
(四)提起申訴的權利、期限;
(五)作出懲戒決定的日期。
第十五條《懲戒決定書》以協會的名義作出,加蓋協會公章。
第十六條 送達《懲戒決定書》前,應向當事人發(fā)送《懲戒事項告知書》。當事人可在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書面的陳述與申辯理由;當事人不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權利,不影響作出懲戒決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不服懲戒決定或有異議,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理由的,案件承辦部門應當復查。必要時可約見當事人,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約見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 案件承辦部門須將復查情況書面報告秘書長。書面報告應寫明當事人陳述與申辯情況,其陳述與申辯事實是否成立或再次調查的情況及處理建議。
第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對復查情況進行研究,作出是否維持懲戒決定的決議。
第二十條 送達《懲戒事項告知書》、《懲戒決定書》,除直接送達外,也可以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的,須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附件四)上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以郵寄形式送達的,以掛號回執(zhí)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三章 辦理投訴程序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 投訴人可以采用信函、電話、傳真和直接來訪等方式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訴。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工作人員有權要求投訴人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
(一)當面投訴的,應當填寫《投訴案件登記表》(附件五),必要時征得投訴人同意可以錄音。投訴時,無關人員不得在場旁聽和詢問;對記錄的主要內容須經投訴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二)信函投訴的,應當在收發(fā)簿登記。電話等口頭形式投訴的,應當記錄投訴人的基本情況、投訴內容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 接收投訴或相關部門移送的案件,辦公室工作人員應當審查有關資料內容是否完整,對資料完整的填寫《投訴案件登記表》,經辦公室領導簽注意見后,報秘書長審查。對資料內容缺項的,應補充完整后再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審查投訴資料的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的基本情況
單位名稱或自然人姓名、身份證明。如果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本人身份證驗看后退回,復印件留存;如果投訴人是單位的,應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證明,如投訴單位法人代表委托其他人辦理的,還應提交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聯系方式,包括聯系電話、郵政編碼、通訊地址。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投訴資料中必須有明確的當事人。
(三)投訴的事項。有訴求的,應寫明具體要求。
第二十五條秘書長決定是否立案。對決定立案的, 秘書長指定投訴案件承辦部門。投訴案件承辦部門制作《受理投訴案件通知書》(附件六)并按規(guī)定送達投訴人。對決定不予立案的,辦公室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附件七),并按規(guī)定送達投訴人。
第二十六條 案件承辦部門對案件事實進行調查,并負責撰寫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應包括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涉案事實、處理建議等內容。對建議給予懲戒的,應同時制作《懲戒事項告知書》,告知內容包括:作出懲戒建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案件承辦部門應將調查報告等資料報送秘書長審查,秘書長簽署意見后報會長審批。
第二十八條 辦理投訴案件適用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的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無需懲戒的案件,經會長審批后結案。辦公室制作《投訴案件辦理結果通知書》(附件八)并按規(guī)定送達投訴人。
第三十條 依法懲戒的案件,《懲戒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辦公室將《懲戒決定書》副本按規(guī)定送達投訴人。
第四章 懲戒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懲戒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懲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地址及電話等;
(二)申訴請求、事實和證據;
(三)申訴書的日期;
(四)《懲戒決定書》原件。
第三十二條 辦公室收到申訴書后應作如下處理:
(一)對內容不完整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在10日內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訴。
(二)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訴人。
(三)下列情況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訴人:
1、不符合申訴人主體資格;
2、懲戒決定不是協會作出的;
3、申訴已超過規(guī)定期限;
4、申訴的事項不屬于原決定書的范圍;
5、申訴的事實和理由不充分;
6、懲戒決定已經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將當事人的書面申訴資料以及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資料報送秘書長。秘書長審查,簽署意見后報會長審批。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指定案件承辦部門對案件進行初審。案件承辦部門初審后向會長提交初審報告。初審報告須包括對申訴請求、事實和證據的核查情況及處理建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審議決定:
(一)維持原決定。認為原決定對事實認定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的,應當做出維持原決定的決定。
(二)重新作出決定。認為原決定具有明顯不當的,重新作出懲戒決定。
(三)撤消原決定。認為原決定對主要事實認定不清、適用依據錯誤的,應當做出撤消原決定的決定。
第三十六條 案件承辦部門制作《懲戒決定書》。《懲戒決定書》經會長簽發(fā)后按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三十八條 向協會投訴、舉報、檢舉會員有違規(guī)行為的稱“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會員違規(guī)行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夠證明會員有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的人向協會投訴的,稱“投訴人”。
第四十條 當事人是指被投訴、被立案調查、被懲戒的會員。
第四十一條 會員部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對會員的懲戒決定要記錄在案。
懲戒種類為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討、道歉、通報批評、公開曝光、取消會員資格的,協會在當事人會員證“獎懲記錄”頁登載違規(guī)事項、懲戒內容和懲戒時間,并加蓋北稅協公章。
第四十二條 案件承辦部門負責將全部案卷資料整理立卷,辦公室負責存檔。
第四十三條 上級部門或相關部門委托調查的投訴案件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四十四條 其他從業(yè)人員違規(guī)可比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0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