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根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年檢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2009年度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年檢工作(以下簡稱“年檢”)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年檢時間
年檢時間為2010年3月25日至5月15日;年檢年度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檢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3月25至3月31日 宣傳動員準備階段;
2、4月1日至4月30 自檢和上報年檢材料、年檢審核和實地抽查階段;
3、5月1日至5月15日 總結整改階段。
二、年檢對象
注冊稅務師和經批準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包括分所)。
三、年檢內容
年檢工作以執業質量為重點,對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遵循執業準則、業務規程、業務準則以及執業資格、執業行為和會員遵守協會章程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事務所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執業質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具體文件可參照京注稅協發[2009]0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業務約定書簽定和業務報告三級復核簽發工作的通知》、京注稅協發[2009]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稅務師事務所業務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未與委托人簽訂業務約定書或業務約定書填寫不全;
(2)未按規定編制業務工作底稿或編制業務工作底稿不完整、記錄不清晰;
(3)業務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級復核制度或業務工作底稿復核不規范;
(4)鑒證報告內容不完整或鑒證報告不規范;
(5)鑒證報告未實行三級審核簽發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7)因過失出具不恰當的鑒證報告;
(8)業務檔案資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其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情節特別嚴重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
(1)隱瞞發現的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
(2)與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
(二)執業資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1.注冊稅務師或從業人員未達到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不符合規定條件;
3.事務所發起人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執業;
4.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5.分所設立和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6.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時間參加年檢。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其整改期間停止執業,收回事務所執業證;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向社會公告。
(1) 采取強迫、欺詐等不正當方式招攬業務;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
(3)未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或有偷稅行為。
2.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事務所執業證,并向社會公告。
(四)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團體會員按本通知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稅協發[2009]031號)要求進行年檢。
五、執業注冊稅務師年檢項目與處理標準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責令2個月內整改,整改期間不得對外行使注冊稅務師簽字權;整改期滿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注銷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3.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接受事務所其他出資人轉讓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不得繼續執業,注銷其執業資格:
1.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或其他社會中介機構執業又不改正;
2.連續2年有不良執業記錄;
3.連續2年未參加年檢;
4.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
(三)具有《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所列行為2次以上處罰記錄的,年檢不予通過,注銷執業資格。
(四)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四條所列行政處罰的,在年檢公告時向社會公告。
(五)受到《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五條所列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注銷執業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六)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個人會員按本通知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年度檢查工作實施辦法》(中稅協發[2009]031號)要求進行年檢。
六、年檢方式與程序
(一) 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自檢
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應按照本通知年檢的內容與標準首先進行自檢,事務所應填寫年檢登記表,并對填寫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注冊稅務師也應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事務所負責人應對表中的內容予以審查并簽署意見;自檢結束后,事務所應將年檢要求報送的材料(包括年檢登記表、執業證和會員證等)分別報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二)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認真審驗和實地核查
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應分別對事務所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并抽選25%的事務所進行實地核查。同時還要另行安排時間配合稅務機關對事務所出具的業務報告質量進行專項檢查和評估。
(三)年檢結束后,將年檢結果上報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并在報刊或行業網站進行公告,同時以文件形式發送區、縣稅務機關。
七、年檢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開展注冊稅務師和事務所年檢是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和注稅行業監管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決定聯合開展年檢工作,共同擬定年檢實施方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加強學習培訓,提高年檢工作水平。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參加年檢工作的人員學習本“通知”精神及有關文件,熟悉相關業務政策,使每位工作人員掌握年檢工作內容、程序、方法、要求等。
(三)突出重點,確保質量。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處理標準和年檢程序,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相關鑒證業務準則開展年檢工作,重點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要進一步細化年檢項目,將工作落實到位。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糾正,要進行核查。在年檢中發現的違規違法等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并嚴肅處理。
(四)互相配合,密切協作。本次年檢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與市注冊稅務師協會行業年檢聯合進行,統一計劃、統一部署,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開展聯合年檢,以減輕事務所的負擔。
年檢應報送的表格,請在《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網上下載。
聯系人:李德利 韓旭
聯系電話:8882 5575
附件:1、會員年檢登記表(點擊可下載)
2、管理中心年檢登記表(點擊可下載)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