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9〕149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貫徹,嚴格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向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報告。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注冊稅務師執業基本準則的通知
國稅發〔2009〕1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完善注冊稅務師執業規范體系,明確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業務標準,保障涉稅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稅收專業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稅務總局制定了《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和《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現予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報告。
附件:1、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點擊可下載)
2、注冊稅務師涉稅服務業務基本準則(點擊可下載)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