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為了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在稅收工作中的協稅、護稅、代理辦稅作用,優化征收環境、降低稅收征納成本,規范征納行為,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征管效率和納稅申報的準確率,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確保企業所得稅匯算涉稅鑒證業務的質量,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明確鑒證業務責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注冊稅務行業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1號)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支持注冊稅務師業務發展的意見》(京國稅發〔2007〕144號)的精神,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2009年將繼續實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涉稅業務備案制度。現將相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稅務師事務所參與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的備案工作,在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
二、備案的時間、地點
凡參加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的稅務師事務所應于2010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持相關材料到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進行備案。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89號中國外文大廈A座12層。
三、備案資格
準予備案的條件:
(一)獲得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資格以及2009年新批準設立并已辦理了工商、稅務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
(二)2008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工作無不良記錄;
(三)遵守鑒證業務工作規程并出具符合要求的報告。
不予備案的情形:
(一)正在辦理變更未履行完相關法規程序的;
(二)注冊稅務師達不到規定人數的;
(三)其它不具備備案資格的。
四、備案所需材料
(一)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2009年有變更事項未備案的,應提供有關變更材料。
五、備案公告
對已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將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及北京注冊稅務師網站上予以公告,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應將發布的已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名單等內容在辦稅服務廳進行公告。未參加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不得參與2009年度所得稅匯算鑒證業務。
六、備案表的填報要求
凡參加備案的稅務師事務所均應填寫《北京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2009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分別由北京市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和稅務師事務所留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時必須附此備案表復印件稅務機關方可受理。
附件:《北京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2009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