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更好的發揮社會中介機構的鑒證和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 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企業所得稅征管實際,現對我市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向主管稅務機關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涉稅鑒證報告是指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依照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對納稅人涉及企業所得稅稅款繳納的事項,按照規定的工作流程、報告格式及有關要求出具的書面報告。
二、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
(一)企業財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財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財產損失或金融呆賬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三、除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凡發生下列事項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
(一)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二)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三)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 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四、各局要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工作,不得自行擴大納稅人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范圍。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納稅人自愿選擇中介機構的原則,不得對納稅人進行“指定代理”或 “變相指定代理”。
五、中介機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時,應堅持客觀公正、優質服務的原則,依法執業,嚴格按照稅務機關指定的涉稅鑒證報告格式、工作流程及相關要求認真開展審核鑒證工作。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將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六、本通知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執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