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轉發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下發〈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所屬分類:
最新文件
發布時間:
2009-01-07
各稅務師事務所:
現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關于下發《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注冊稅務師的繼續教育問題是行業發展和稅務師事務所發展的一項戰略問題,是提高注冊稅務師業務素質和執業質量把事務所做大做強的一項重要任務。因此各單位領導要把繼續教育問題列入重要工作的議事日程,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為行業和本單位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關于下發《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稅協發[2008]0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武漢、西安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根據各地方協會及廣大注冊稅務師對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經中稅協第三屆四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下發中稅協《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管理辦法》。
1、為適應今后形勢發展的需要,將原《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管理辦法》的“后續教育”全部改為“繼續教育”。
2、將原《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管理辦法》第七條:“執業人員每年接受后續教育培訓不得少于72學時,其中脫產后續教育培訓不得少于32學時,非脫產后續教育培訓不得少于40學時。”修改為“執業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脫產和非脫產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學時”。
望各地方稅協遵照此辦法執行。
附:《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管理辦法》
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高注冊稅務師的整體素質,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和《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注冊稅務師是依法接受委托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的專業技術人員,其執業質量和水平直接關系國家和委托人的經濟利益,因此,注冊稅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執業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繼續教育應當貫穿于注冊稅務師的整個執業生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業的注冊稅務師和在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工作的從業人員。非執業注冊稅務師也應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包括網絡教育培訓),具體辦法由各地方協會制定。 第四條 為加強繼續教育培訓工作,要建立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地方協會和事務所三個層次的教育培訓制度。 中稅協負責組織全國性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國性職業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辦法和中長期規劃,統一編寫全國性的教育培訓大綱,編寫或選定教材,開展師資培訓、所長初任培訓和崗位輪訓,以及具有全國性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題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指導各地方協會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全國性繼續教育的檢查、考核。 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制定本地區職業繼續教育培訓制度、辦法和年度教育培訓計劃與繼續教育大綱,開展事務所所長及部門經理以下的執業人員專業知識培訓,總結交流和推廣本地區教育培訓工作經驗,檢查、考核事務所的教育培訓工作。 事務所負責制定本所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計劃,除組織執業人員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外,建立和健全崗位培訓和日常學習制度,開展從業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使事務所自身成為不斷提高與創新的學習型組織。 第五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包括:注冊稅務師執業過程中適應執業需要和相關的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 第六條 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方式分為脫產和非脫產兩類。
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稅協和地方協會舉辦的各類培訓和研討班以及其他培訓項目; (二)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組織或認可的相關專題研討會等; (三)中稅協指定的大專院校進修班學習專業知識。 非脫產繼續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務所自行組織的專業研討、經驗交流和崗位培訓;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遠程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第七條 執業人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培訓脫產和非脫產時間累計不得少于72學時。 第八條 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以中稅協提供和推薦的為主,地方協會和事務所組織編寫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為輔。 第九條 各地方協會組織編寫的繼續教育培訓教材要報中稅協備案。 第十條 中稅協每年年初向全國下發年度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對培訓主要內容、學習要求等做出具體安排。 第十一條 地方協會負責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實施。地方協會應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委托專門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各事務所應設有專人負責這項工作。 第十二條 對中稅協組織舉辦的各種培訓和研討班,地方協會和事務所應當選派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并組織回授工作,以擴大培訓效果。 第十三條 中稅協或地方協會應根據培訓的內容及要求對參加的人員進行考試或考核,以檢查培訓效果,保證培訓質量。 第十四條 地方協會為每位執業注冊稅務師建立脫產培訓檔案,并由中稅協在會員證內設置“繼續教育情況登記”欄目。脫產培訓記錄由中稅協或地方協會蓋章方為有效。 非脫產培訓由其所在事務所記錄在本人的培訓檔案內,年終時,由事務所出具培訓證明報所在地方協會。 第十五條 注冊稅務師在進行年檢時,應出示會員證,提供繼續教育記錄。注冊稅務師無故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繼續教育記錄不實,地方協會向該會員下發警告通知,并記錄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補足上一年度規定的繼續教育課時。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未按要求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注冊稅務師,可以提出書面申請,經地方協會批準后可以順延一個年度,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休產假;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執業的; (四)其他意外原因。 第十七條 地方協會應按本辦法的規定,檢查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中稅協將不定期抽查地方協會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中稅協、地方協會和事務所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需要收費的項目,應貫徹“減輕負擔、合理收費”的原則,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第十九條 設置教育培訓委員會 教育培訓委員會由具有豐富執業經驗,且有一定理論研究能力及專業教學經驗的執業會員、高等院校的專家教授以及協會工作人員和稅務機關干部等代表組成,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稅協培訓部。教育培訓委員會的職責: (一)協助研究制定注冊稅務師的職業教育培訓規劃及實施辦法; (二)推薦和考評職業教育培訓師資; (三)協助選定和編寫職業教育教材; (四)反饋職業教育的培訓需求; (五)協助評價、考核事務所、注冊稅務師職業教育培訓能力及培訓效果。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的實施與檢查 各地方協會、各事務所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工作進行實施和檢查。 檢查的內容包括: (1)注冊稅務師繼續教育培訓制度和計劃執行情況; (2)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的選用、課程內容的設置、培訓人員的選派、培訓時間的安排等是否符合實際需要,是否有助于受訓人員業務水平的提高; (3)培訓的質量是否達到預期要求,教學計劃是否完成,培訓考評標準是否適當等。 對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完成培訓計劃的,應采取以下懲戒措施:限期補課,對不能參加脫產培訓的人員應通過網上完成規定的培訓內容和時間。逾期不能完成規定課程的,根據情節輕重,按懲戒辦法給予警告、通報、年檢不予通過,取消注冊稅務師執業會員資格等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轉執業會員培訓 非執業會員在首次轉為執業會員時,應參加中稅協和地方協會的技能培訓與道德、誠信培訓。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其他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的從業人員,應參照對注冊稅務師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辦法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