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稅務師事務所:
現將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印發的《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
關于印發《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稅協發[2006]0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武漢、西安市注冊稅務師協會:
為了進一步規范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提高行業自律管理水平,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制定了《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經2006年12月3日三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望及時告知。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會籍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3日三屆二次理事會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為中稅協)會員會籍管理工作,提高行業自律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及《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取得經營許可的稅務師事務所和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并進行備案的個人均應按《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到會員所在地的地方稅協辦理入會登記手續,申請成為中稅協會員,入會申請經中稅協批準后,領取中稅協制發的《會員證》。
第三條 個人會員由非執業會員申請轉為執業會員,由執業會員轉為非執業會員,執業會員申請在所屬地方稅協轄區內跨稅務師事務所調動,個人會員由原地方稅協申請調入其它地方稅協,應分別填寫本辦法所附一、二、三、四申請表(見附件一)。由地方稅協根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本辦法及其它相關管理辦法對申請進行審核,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條 因執業需要,非執業會員申請轉為執業會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無欠交會費;
(二)沒有無故不完成后續教育學習任務的情況。
申請人應先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執業備案,于辦理執業備案后一周內到所在地方稅協辦理手續,填寫表一,將申請表與本人的《非執業會員證》、《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一并提交稅協審核。
地方稅協應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以上條件,是否真實、完整填寫申請表。經審核同意申請人轉為執業會員,審核人應在申請表“地方稅協意見”欄簽署意見,將申請表存檔,并發放《執業會員證》。執業會員證編號按《會員證編號辦法》編列。
申請人領取《執業會員證》時,必須交回《非執業會員證》。由審核人在《非執業會員證》“備注”頁注明情況后封存。若本人以后再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地方稅協應發還原《非執業會員證》。
第五條 因工作需要,執業會員申請轉為非執業會員,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人應在辦理非執業備案后一周內到所在地地方稅協辦理手續,填寫表二,將申請表與本人的《執業會員證》一并提交稅協審核。
審核人經審核同意后,應在申請表中的“地方稅協意見”欄簽署意見,將申請表存檔,并發放《非執業會員證》。非執業會員證編號按《會員證編號辦法》編列。
申請人領取《非執業會員證》時,必須交回《執業會員證》。地方稅協審核人在《執業會員證》“備注”頁注明情況后封存。申請人以后再申請轉為執業會員,地方稅協發還原《執業會員證》。
第六條 執業會員申請在所屬地方稅協轄區內轉事務所的,申請人應在取得所在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的轉所批準后一周內,到所在地地方稅協辦理執業會員轉所手續。
辦理轉所手續時,申請人須填寫表三,將申請表與本人的《執業會員證》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稅協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應在申請表“地方稅協意見”欄簽署意見,將申請表存檔,并通知申請人、調出事務所、調入事務所,同時在申請人會員證的“會員轉所登記”頁做相應記錄。
第七條 個人會員申請由所在地方稅協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調入其它地方稅協,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
申請人應在取得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批準后一周內到所在地地方稅協辦理轉會手續。
辦理轉會手續時,申請人須填寫表四,并將申請表與本人的會員證一并提交調出地地方稅協審核。經審核同意,在申請表“地方稅協意見”欄簽署意見,注明調入地地方稅協的聯系方式。申請表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申請人應于調出地地方稅協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到調入地地方稅協辦理調入手續。
申請人辦理調入手續時應向調入地地方稅協提交申請表原件、會員證及身份證原件。調入地地方稅協經審核同意后,辦理調入手續,在申請表“調入地地方稅協意見”欄簽署意見后存檔,并在申請人會員證的“會員轉所登記”頁或“備注”頁做相應備注。
執業會員只能申請成為調入地地方稅協的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只能申請成為調入地地方稅協的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地方稅協在辦理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規定的工作時,辦理時間應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個人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調動,當年會費應交給原所在地方稅協,調入地地方稅協不再重復收費;當年未完成后續教育培訓任務的可在調入地地方稅協完成。
第十條 個人執業會員未按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的規定辦理手續或有一年(含一年)以上與所在地方稅協失去聯系,由其原所在地方稅協提請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個人執業會員如被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注銷執業資格,所在地方稅協應相應注銷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在行政部門辦理企業變更事項后,應及時到所在地方稅協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團體會員如已在工商部門和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辦理注銷手續,所在地方稅協應相應注銷其團體會員資格,收回團體會員證。
第十三條 地方稅協根據會員入會申請表,分別填制團體會員、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基礎資料匯總表,匯總表按《會員基礎資料匯總表構建說明》(見附件二)建立。
凡屬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及其它會員變動情況,會員所在地方稅協應及時對會員基礎資料匯總表做出相應調整,實現對匯總表的信息化動態管理,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期末數據報中稅協會員管理部。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