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二屆十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取消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團體會員資格及其法人代表王黎君個人執業會員資格。
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于2002年 5月,法人代表王黎君。該事務所在執業期間,采取虛開發票、虛假列支、隱瞞欺騙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分別在2005年度逃避繳納稅款414301.27元、占同年度應納各稅的21.85%,2006年度逃避繳納稅款3003701.85元,占同年度應納各稅的54.51%,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王黎君作為該所法定代表人,決定和授意該所逃避交納稅款,負有法律責任。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王黎君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3500 000元。
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黎君,在執業中嚴重觸犯了國家法律,同時也嚴重違反了中國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有關規定,依據《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執業違規行為懲戒辦法》中,第九條第(三)項,團體會員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第十三條第(四)項,個人會員嚴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和第(五)項,個人會員受到刑事處罰的,取消個人會員資格的規定。經北京市注冊稅務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取消北京永信永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團體會員資格,取消王黎君個人執業會員資格。
2011年6月20日